数据资源: 林业行业动态

2024年开展国际林业知识产权发展动态跟踪研究与履约研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跟踪世界各国林草知识产权动态,重点开展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为国际履约和谈判提供支撑。2024 年,开展了越南、菲律宾、柬埔寨、老挝、文莱 5 个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别研究。
  越南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越南于 2006 年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执行 UPOV1991 年文本。越南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被纳入其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中,该法于 2005 年首次颁布,并在 2009 年、2019 年及 2022 年进行了修订。随着《知识产权法》(2022 年修订版)出台,越南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制定明确的保护资格标准、简化申请流程以及强调加强执法措施,修订后的法律为保障农业领域的创新提供了一个更为坚实的法律框架。这一框架可使育种者、研究人员和组织能够为其新的植物品种获得保护,从而鼓励进一步的研究和发展。尽管在资源配置、公众意识以及平衡执法与贸易等方面仍存在挑战,但越南致力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系统是显而易见的。
  菲律宾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菲律宾植物新品种保护法》(2002)是菲律宾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菲律宾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是依据该法设立的,隶属于菲律宾农业部植物产业局。菲律宾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3 年(2024—2027 年)目标包括:协调菲律宾作物品种注册登记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程序;提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审查员和工作人员的能力。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在进行生长试验和田间试验过程中采用的方法不同;植物新品种办公室从人工系统过渡到数字化系统;部分农民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程序、益处等方面认识不足;菲律宾尚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因此,国际合作相对较少;尚无经过认证的 DUS 测试中心。
  柬埔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柬埔寨 2008 年批准通过的《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旨在管理和控制种子繁殖、发放使用、生产、加工、登记、分销、进口和出口,并保护植物新品种。柬埔寨工业与科技创新部、农林渔业部 2 个部门互相配合,开展植物新品种的授权和保护工作。柬埔寨工业与科技创新部的主要任务分工包括:授予保护;变更权利所有者;宣布无效和撤销;接收申请并更改或取消品种命名;颁发强制许可证;记录许可合同。柬埔寨农林渔业部的主要任务分工包括:确定品种描述或种质基本资料;确定植物新品种的田间试验数据;进行 DUS 测试和农艺使用价值测试(VCU);组织全国品种发行委员会(NVRC)会议;发布官方批准函,提供技术测试结果。柬埔寨目前尚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老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老挝科技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015 年,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下设植物新品种处,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工作。老挝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① 2017 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 38/NA 号),共 170 条,法律第 4 部分为植物新品种保护;②《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长级决定》详细规定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研究、繁殖、认证、注册、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措施,旨在管理和提高作物生产效率,促进粮食安全、商业化生产和国际合作。老挝目前尚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但是已经计划修订《知识产权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长级决定》,使其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
  文莱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文莱首相府的能源与工业部(EIDPMO)下设文莱知识产权局(BURIPO),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注册,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文莱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基于《2015 年植物新品种保护令》《2016 年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则》和《2016 年植物新品种保护(修正)令》。文莱目前尚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文莱植物新品种申请制度基于“先申请原则”,即第一个提交申请的人将对该植物品种享有优先权。文莱知识产权局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工作则外包给外国审查机构。文莱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挑战是:①育种者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对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不足;②国内缺乏进行 DUS 测试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基础设施;③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尚待加强,难以有效推动更多的育种活动和技术革新。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年度报告  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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