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sjly202300081
日期 20231018
标题 缅甸植物新品种保护
年份 2023
页码 11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国别/机构 缅甸
作者 王光忻
主要内容
缅甸于2019年颁布了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取代了2016 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新法实施后,政府鼓励私营公司、协会、组织和个体植物育种者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增加国家农作物产量。目前,缅甸还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成员。以下对缅甸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主管部门及申请流程进行介绍。
1.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缅甸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目的是:1)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2)开展植物育种活动;3)促进本地和外国对植物育种活动的投资;4)通过利用植物新品种生产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期,自授予育种者权利之日起,树木、藤蔓的保护期为25年,其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为20年。此外,育种者可以对其植物新品种从申请公布到审查完成期间进行临时保护。
未经育种者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对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采取下列行为:1)生产或再生产;2)以繁殖为目的种子处理(conditioning for the purpose of propagation);3)要约出售;4)销售或其他营销;5)出口;6)进口;7)为上述1)至6)项所述的任何目的而储存。育种者可授权他人行使以上权利,但须与他人达成协议。
育种者的权利不应扩展到以下方面:1)私人和非商业目的的行为;2)为实验目的而采取的行动;3)为培育其他品种而采取的行为。如果农民出于繁殖目的,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受保护的品种,并将其收获的产品仅用于家庭消费,则不应被视为侵犯育种者的权利(水果、观赏植物、蔬菜和森林植物的品种不属于这里规定的例外)。
育种者的权利也不应扩展到受保护品种的任何材料的行为,或由育种者或经其同意在缅甸境内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营销的品种的材料,或从上述材料衍生的任何材料的行为,除非此类行为:1)涉及该品种的进一步繁殖;2)涉及向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物种品种的外国出口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但出口材料用于最终消费目的的除外。本段中“材料”指就品种而言,1)繁殖材料;2)收获的材料和3)直接由收获的材料制成的任何产品。
2.主管部门
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委员会”)负责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其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中央委员会经联邦政府批准成立,由缅甸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副部长担任主席,农业研究司司长担任秘书,成员包括所有相关部委的相关部门和组织的相关人员和专家代表。
中央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包括:1)经联邦政府批准制定政策,创造有利环境,鼓励植物育种并支持植物育种者发展农业;2)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国内外组织和私营企业家合作和协调,开展植物育种活动、研究和技术活动;3)组建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不时对其进行改革,并明确其职能和职责。
植物育种者申请植物新品种育种权时,中央委员会根据植物新品种审定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对申请品种是否符合被保护条件进行评审,并颁发授权证书。
3.植物新品种注册
缅甸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农业研究司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处负责植物新品种注册事宜。
要在缅甸申请植物育种者权利,应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处提交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技术调查问卷,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审查技术调查问卷并确定该植物是否符合新品种资格。
为确保植物育种者根据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以下4个类别的群体有资格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注册:1)缅甸公民;2)永久居住在缅甸的外国人和机构;3)居住在与缅甸签订植物新品种保护协议的国家的个人或实体;4)国际组织。
新品种审查可以采用以下4个方式之一,具有采用哪种方式由中央委员会决定:1)在缅甸进行新品种种植的正式田间试验;2)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对繁殖场进行现场检查;3)审查申请人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测试报告; 4)购买植物新品种保护处的测试报告。
审查结束后,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召开技术会议以讨论审查结果,随后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为了使植物品种获得保护,育种者需要证明该品种具有新颖性、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且品种命名必须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要求。
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将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待处理注册申请的通告。如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例如,已在缅甸获得植物育种者权利证书的同一植物品种的所有者),中央委员会将不批准该申请。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异议并且申请获得批准,中央委员会会将向申请人颁发植物育种者权利证书。(王光忻)
资料来源 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