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sjly202400063
日期 20240618
标题 柬埔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
年份 2024
页码 10
学科分类 220.15;林木遗传育种学
国别/机构 柬埔寨
作者 马牧源
关键词 柬埔寨 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主要内容
本文根据柬埔寨农林渔业部官方网站以及柬埔寨《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2008)英文版为主要资料来源进行整理,对柬埔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梳理,主要内容如下。
柬埔寨目前尚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柬埔寨于2004年10月13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柬埔寨必须制定许多相关法律,以满足世贸组织的要求,并促进柬埔寨融入世界经济共同体。2008年批准通过的《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满足了其中一项必要条件。种子是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事实上,通过使用合适的、质量好的种子品种,可以获得诸多益处,包括提高作物产量、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作物质量,尤其是可以使谷物大小均匀,易于加工,并能因此获得更高的市场价格。目前,柬埔寨的种子生产、贸易和销售没有明确的控制程序来确保农民的种子质量或规范种子的进出口。《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旨在管理和控制柬埔寨的种子繁殖、发放使用、生产、加工、登记、分销、进口和出口,并保护植物新品种。该法的目的是确保品种的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并鼓励其发展以获得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除其他有关法律所涵盖的植物外,该法涵盖所有植物品种,包括现有植物品种和新的植物品种。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授予由工业与科技创新部(MISTI)决定,而所有种子均由农林渔业部管理。
1.管理机构及申请授权流程
柬埔寨工业与科技创新部、农林渔业部2个部门互相配合,开展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授权和保护工作。
柬埔寨工业与科技创新部的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植物育种者权利事务,并承担以下职责:制定政策、战略、方向和计划,加强对作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制定与注册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标准、程序和法规;柬埔寨作物育种者权利的授予;调查和审查授予保护作物育种者权利的申请表;实施作物育种者权利授予程序;通过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合作,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申请程序;管理柬埔寨国内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准备、汇编、出版并在官方公报或用其他方式公布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申请表、申请初审结果、颁发保护证书,及其他相关工作;执行部门主管交办的其他职责。
柬埔寨农林渔业部作物种子司下设品种注册和种子认证办公室、立法和种子检查办公室、行政规划和国际合作办公室,其职责包括:制定有关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权利的法律法规;管理并开展技术培训;在生产现场和实验室中监测和评估种子的质量;检查种子开发情况;为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制定和管理国家品种名录;建立品种登记数据库。
就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而言,柬埔寨工业与科技创新部的主要任务分工包括:授予保护;变更权利所有者;宣布无效和撤销;接收申请并更改或取消品种命名;颁发强制许可证;记录许可合同。柬埔寨农林渔业部的主要任务分工包括:确定品种描述或种质基本资料;确定植物新品种的田间试验数据;进行DUS测试和农艺使用价值测试(VCU);组织全国品种发行委员会(NVRC)会议;发布官方批准函,提供技术测试结果。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和授权流程包括:1)申请人向工业与科技创新部提交申请;2)工业与科技创新部将申请发送给农林渔业部进行技术测试(工业与科技创新部保留申请原件,向农林渔业部发送一份申请副本);3)农林渔业部开展DUS测试、VCU测试、种子测试,向全国品种发行委员会(NVRC)提交测试报告;4)全国品种发行委员会根据测试报告进行评估和决策,农林渔业部作物种子司准备国家品种名录登记文件;5)农林渔业部向工业与科技创新部发送正式报告;6)工业与科技创新部审查并颁发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证书,一般作物保护有效期为20年,树木和藤本为25年。
2.植物育种者权力的授权条件
根据《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植物新品种应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才有资格受到保护。
新颖性。如果在提交申请之日,一个品种未在柬埔寨国内由育种者或经其同意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销售超过1年,树木或藤本植物未超过6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是新的;在柬埔寨以外地区,所有品种未超过4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是新的。
特异性。如果一个品种在提出申请时或从优先权日起,与任何其他已知存在的品种有明显区别,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特异性。
一致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征足够一致,无论是有性繁殖还是无性繁殖,都应被视为具有一致性。
稳定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性在每个繁殖周期结束时和每一代中保持不变,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稳定性。
3.植物育种者权利的范围和有效性
根据《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已经培育、发现和开发一个品种并正在寻求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向工业与科技创新部提出申请,工业与科技创新部应根据该法的规定将该申请发送农林渔业部进行技术测试。工业与科技创新部收到农林渔业部的技术测试结果后,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申请人应为:(a) 柬埔寨国民,或定居在柬埔寨的外国人;或(b)居住在UPOV缔约方或与柬埔寨缔结了互惠谅解备忘录的任何国家。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权利人有权分配或者转让其权利。向自然人或法人实体的分配或转让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相关方签字,并在工业与科技创新部备案,该部应通知农林渔业部。
任何生产或繁殖、以繁殖为目的种子处理(conditioning for the purpose of propagation)、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销售或营销、进口和出口、储存品种或受保护材料均应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开发和利用上述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的,均须经权利人授权。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或限制下授权使用其品种。权利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其权利。权利人知道未经授权使用和利用而不行使权利的,丧失上诉权。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受保护品种无法明确区分;其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范围不包括:1)为实验目的而进行的行为;2)私人和非商业目的的行为;3)培育其他品种而采取的行为,但上段规定适用的除外。
在保障植物育种者合法利益和权利限制的前提下,工业与科技创新部可以与农林渔业部合作,制定限制植物育种者权利的规定,使农民能够在自己的土地上,以繁殖为目的生产和使用他们通过种植受保护品种获得的收获产品。
如果受保护品种的相关材料已由育种者或经其同意在柬埔寨出售或销售,那么植物育种者权利不应延伸至关于这些材料。植物育种者权利应包括以下情况:受保护品种的任何材料;已被用于有关品种进一步繁殖的受保护品种派生材料;被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的国家,但出口材料用于最终消费目的的情况除外。
在行使权利期间,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权利人应向该主管当局提供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样品。为了维护其品种并便于主管当局检查,还应要求权利人提供有关该品种的任何可用信息。
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期为20年,自授予权利之日起计算,具有特殊特性的品种,如树木和藤本,保护期为25年。
4.种子管理
农林渔业部负责编制国家品种名录,其中应包括现有品种和植物新品种。现有品种列入国家品种名录的条件包括:1)具有特定的名称,以避免与其他注册品种混淆,并确保公众不会对品种的特征产生误导;2)从国外进口的品种,保留原始命名;3)与注册品种的命名不同;4)具有足够统一的特征,并且可以识别它们;5)是由农林渔业部认可的实验室、专门机构或公共或私人研究机构进行的田间测试,且测试通过。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想生产种子并进行出售,应向农林渔业部申请种子开发许可证,许可证只有经农林渔业部批准才能转让。(马牧源)
资料来源 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