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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植物育种者权利常见问题解答



编号 sjly202500007

日期 20250218

标题 荷兰植物育种者权利常见问题解答

年份 2025 

页码 9

学科分类 220.15;林木遗传育种学

国别/机构 荷兰 

作者 马牧源 

关键词 荷兰植物品种委员会  植物育种者权利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主要内容   本文对荷兰植物品种委员会(PVPO)网站关于植物育种者权利常见问题解答栏目内容进行介绍,旨在帮助国内育种者了解荷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植物品种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也是荷兰唯一负责授予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机构。
  1.获得育种者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如果该品种是新的,且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就可以。该品种是否符合DUS标准,需要通过技术审查确定。至于新颖性:该品种在申请前只能在市场上销售很短的时间,在荷兰为1年,在荷兰以外为4年,对于木本和藤本植物在荷兰以外为6年。
  2.为什么要用植物育种者权利来保护植物品种?
  成功培育新的植物品种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此外,大规模育种需要对温室、生长室、实验室等设备以及专业人员进行大量投资。对于许多植物物种来说,成功开发一个植物新品种可能需要10~15年的时间。而且,并非所有植物品种都能开发成功,即使新品种明显优于现有品种,也可能因为市场需求变化而失去盈利机会。因此,培育新品种是一项颇具风险的业务,有必要通过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来回收对该新品种的投资。这鼓励了育种者生产更优质、更高产的品种,最终也造福社会。
  3.植物育种者权利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2005年发布的《种子和种植材料法》允许育种者保护具有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即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法律列出了需要获得植物育种者权利持有者许可的行为:包括使用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收获材料等。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当受保护品种用于商业目的进行繁殖时,需要得到育种者的许可。
  4.谁可以在荷兰申请植物育种者权利?
  植物育种者权利可以由植物品种的育种者(种植者)申请,新品种的发现者(和开发者)也可以申请植物育种者权利。植物育种者可以是农民、研究人员、研究机构或私有的育种公司。授权代表也可以代表育种者申请植物育种者权利。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欧盟以外国家或其办公室位于欧盟以外,则需要在荷兰境内有授权代表。如果想加入国家植物品种目录(catalogue),授权代表则必须居住在欧盟范围内。(注:如果想要在欧盟境内销售蔬菜或农业品种,则必须加入1个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植物品种目录。只有这样,才能在欧盟内销售品种。管理国家植物品种目录也是植物品种委员会的任务之一。)
  5.在哪儿进行DUS测试?
  通常,DUS测试由荷兰园艺检测总署(Naktuinbouw)完成,尤其是针对蔬菜和观赏植物品种的DUS测试。但是,对于某些作物,荷兰与其他国家的检测机构签署了双边协议,且这些国家获得了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的授权,则其可以对这些作物进行DUS测试。
  6.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外国DUS测试报告?
  如果一个品种的育种者权利申请已在国外提交过,在一定条件下,植物品种委员会可以根据早期申请的DUS测试结果做出决定,然后接受外国DUS测试报告。但该DUS测试必须是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成员国进行的,且检测机构需要对相关作物具有丰富的专业研究知识。
  7.什么时候要求推迟DUS测试是有意义的?
  有时可能希望请求推迟DUS测试,例如玉米:玉米的DUS测试在法国进行,仅需1年时间。DUS测试可以推迟到CGO结果出来后再进行。您可以在申请表上勾选是否需要延期。
  8.何时必须提交植物材料样本?
  为了确保您的申请能够进入到DUS测试阶段,按时提交您的申请表和规定的植物材料样本非常重要。在支付申请费后,您将收到一份申请确认书,并要求发送植物材料(样本)。确认书中会明确说明您必须提交样本的数量、地点和提交日期。如果样本未能按时提交或不符合提交要求,植物品种委员会将自动撤销申请。
  9.候选品种的DNA图谱在DUS测试中记录到什么程度?如果有记录,它们在哪里/如何使用?
  荷兰园艺检测总署从候选品种(申请)中收集少量植物材料。在一些情况下,荷兰园艺检测总署使用这些DNA用于DUS测试。
  植物材料(种子)仅用于进行活体参照库的管理,例如,当参照库中的旧植物必须更换为新植物时,此时,DNA是进行旧植株和新植株比较以确认材料完全相同的工具。有时在植物新品种申请时,也可以使用活体材料的DNA作为比较物进行预选。现在,该方法在蝴蝶兰和土豆的检测上已经是常规做法,通过这种方式,DNA图谱可以帮助DUS测试提供正确的比较物。这种方法已被UPOV接受。
  DNA已被接受为DUS测试的一种工具。但是,DNA尚未被接受作为DUS决策的基础。仅在蔬菜作物中,通过DNA分析确定少数特定特征(某些抗性和雄性不育)现在已被接受。
  在大多数情况下,DNA采用扩增片段长度多态性的(AFLP)技术,而简单序列重复标记(SSR)和单核苷酸多态性(SNP)等更先进的技术仅在有限的范围内被使用。
  在其他研究中,DNA可用于确定作物的遗传带宽。在这些情况下,DNA仅在编码状态下使用,以对所使用品种的身份进行保密。如果存在品种身份需要公开的情况,荷兰园艺检测总署不会在没有这些品种所有者明确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
  以当前的DNA技术状态,区分杂交产生的植物是完全可能的。基于DNA区分突变体尚不可行(至少目前如此)。
  10.育种者可以在他们的育种计划中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吗?
  可以。2005年发布的《种子和种植材料法》符合UPOV公约。这意味着该法案包括一项育种豁免,允许使用受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品种来开发新的植物品种。
  因此,如果被保护的品种用于另一个品种的开发,则不需要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此外,用受保护品种开发的品种(部分)可以在未经植物品种权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11.植物育种者权利对未受保护(如传统品种、地方品种等)的植物品种有何影响?
  以UPOV公约为基础的2005年发布的《种子和种植材料法》仅允许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不适用于传统品种,因为这些品种已经被使用和/或交易,因此不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因此,植物育种者权利并不会妨碍种植者或农民使用或交易非保护植物品种。
  12.农民是否可以在未经植物育种者权利持有人(农民特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农场重新种植农作物种子?
  是的,在一定条件下,“农民特权”意味着用于消费或加工的作物的生产者不需要育种者权利持有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其作物的一部分作为其下一季作物的繁殖材料。在荷兰,“农民特权”存在于主要农作物谷物和马铃薯的品种中。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确实欠育种者权利人一笔合理(低于通常的许可费)的费用。
  13.农民可以在未经育种者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售受保护品种的种子吗?
  不可以。
  14.哪些植物的荷兰植物育种者权利与欧盟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持续时间是不同的?
  荷兰植物育种者权利与欧盟植物育种者权利一样,有效期均为25年。对于球茎植物、藤本植物和木本植物,荷兰和欧盟植物品种权均为30年。
  15.植物育种者权利与种子认证、纳入国家植物品种目录等用以规范繁殖材料销售的有关法律制度之间是何关系?
  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是独立的,与繁殖材料的销售无关。荷兰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以UPOV公约为基础,这决定了育种者的权利应与规范繁殖材料的生产、控制和销售的法律措施分开。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繁殖材料进行特定的法律规定,而只是意味着这种规定独立于植物育种者权利之外。(马牧源)

资料来源 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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