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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的法律适用



编号 zgly000168320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的法律适用

作者 刘金才  李卫华  孙荣钊  张青  施佳骏  苏兰  陈向武 

作者单位 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19年09期

年份 2019 

分类号 D922.4  S859.84 

关键词 畜禽产品  兽药残留  法律适用  养殖  屠宰  市场销售 

文摘内容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本文结合有关法理分析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农业执法部门应防止越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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