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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杉木岂容哄抢 法亦责众



编号 zgly000118962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集体杉木岂容哄抢 法亦责众

作者 唐发明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1998年03期

年份 1998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杉木  犯罪嫌疑  其他严重情节  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  首要分子  高级人民法院  政法干警  直接经济损失  公私财物 

文摘内容 1998年2月12日,淮阳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哄抢新罪名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黄正申。这是该县首例聚众哄抢案,在当地震醒了一些人的头脑:法不责众的老观念错了,集体财产岂能哄抢。1989年4月,灌阳县新圩乡龙桥村老铺、铺上、上村、下村这四屯为200亩大帽岭山场的黄土凸、张家凸与坦屋屯发生纠纷。为争得这祖宗山,人人多次凑钱诉到法院。经过长时间艰难的官司,1996年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大帽岭山场的黄土凸、张家凸属坦屋电所有。老铺等四屯不服。1997年9月,坦屋电在全县开展公路大决战时,经林业部门批准后欲砍伐黄土凸、张家凸部分杉木出售用于修路建桥。老铺、铺上、上村、下村四屯群众知道坦屋电刮了杉树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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