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30913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失火烧山法不容 当庭翻供罪难逃
作者
龙建华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09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被告人
失火罪
翻供
安仁县
森林火灾
大石国
重大经济损失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火烧山
文摘内容
日前,安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发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单位安仁县大石国有林场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人刘发生,是安仁县洋际乡桐岗村人。2005年,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曾以刘发生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发生当庭翻供,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补充侦察后,该院于2006年4月14日再次以刘发生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要求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县大石国有林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8日清早,被告人刘发生搭乘本村第一趟中巴车去洋际赶集,从集市上买了猪肝、豆奶粉等物品于上午10时30分左右回到家。到家后,他从家里拿了一把长柄刀到新调配的责任田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