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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烧山法不容 当庭翻供罪难逃



编号 zgly000130913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失火烧山法不容 当庭翻供罪难逃

作者 龙建华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09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被告人  失火罪  翻供  安仁县  森林火灾  大石国  重大经济损失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火烧山 

文摘内容 日前,安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发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单位安仁县大石国有林场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人刘发生,是安仁县洋际乡桐岗村人。2005年,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曾以刘发生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发生当庭翻供,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补充侦察后,该院于2006年4月14日再次以刘发生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要求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县大石国有林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8日清早,被告人刘发生搭乘本村第一趟中巴车去洋际赶集,从集市上买了猪肝、豆奶粉等物品于上午10时30分左右回到家。到家后,他从家里拿了一把长柄刀到新调配的责任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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