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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未按规定办理“准调证”的法律责任



编号 zgly000123709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刍议未按规定办理“准调证”的法律责任

作者 张力 

作者单位 福建省漳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644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10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16 

关键词 动物防疫  动物产品  法律责任  动物疫病  管理规定  当事人  处理意见  非疫区  刍议  检疫 

文摘内容 为了规范进入我省及省内跨地、县动物、动物产品的管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省外调进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调证管理规定》(下简称“准调证管理规定”)于1999年5月31日起开始执行。该规定第3条规定“准调证”是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正常流通基础上,对进入本省和本省跨县的动物及其产品发放的专用检疫证明,作为进入本省及省内调入地的动物、动物产品来自非疫区的凭证。第7条规定:自省外或本省跨县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到调入地“防五办”办理“准调证”,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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