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50580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2007年《经济法》考试要点解析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作者
游文丽
作者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
母体文献
财会通讯
年卷期
2007,(4)
页码
99-101
年份
2007
分类号
F326.25
关键词
《经济法》
考试要点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
公司注册资本
连带责任
文摘内容
一、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责任。其一,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二,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人股的股东, 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