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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编号 zgly000123090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1年02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林木采伐许可证  破坏森林资源  刑事案件  珍贵树木  若干问题  具体应用  定罪处罚  刑法  非法收购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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