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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未到现场能否处罚



编号 zgly000130913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货主未到现场能否处罚

作者 谌东华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09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2.11 

关键词 执法机关  货主  行政处罚  法律文书  执法程序  被处罚人  授权委托书  执法人员  运输  送达 

文摘内容 林业行政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无证运输、超数量运输木材的违法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存在货主没来,仅司机负责运输的情况。这样就出现了执法人员只询问司机,全部案卷只有司机签字,处罚的却是货主。这样合法吗?法律分析第一,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处理货主。按照法律规定,货主是无证、超数量运输的违法主体之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机关就有权处罚违法运输的直接责任人货主。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机关只要享有管辖权和处罚权,并能证实货主有违法行为,就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处罚职能。执法机关对货主实施行政处罚是正当的执法行为。第二,执法机关应按执法程序送达执法文书。笔者觉得,该问题不是该不该处罚的实体问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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