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30913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货主未到现场能否处罚
作者
谌东华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09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2.11
关键词
执法机关
货主
行政处罚
法律文书
执法程序
被处罚人
授权委托书
执法人员
运输
送达
文摘内容
林业行政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无证运输、超数量运输木材的违法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存在货主没来,仅司机负责运输的情况。这样就出现了执法人员只询问司机,全部案卷只有司机签字,处罚的却是货主。这样合法吗?法律分析第一,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处理货主。按照法律规定,货主是无证、超数量运输的违法主体之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机关就有权处罚违法运输的直接责任人货主。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机关只要享有管辖权和处罚权,并能证实货主有违法行为,就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处罚职能。执法机关对货主实施行政处罚是正当的执法行为。第二,执法机关应按执法程序送达执法文书。笔者觉得,该问题不是该不该处罚的实体问题,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