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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采伐法不容



编号 zgly000129328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任意采伐法不容

作者 黄林刚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9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采伐面积  市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现场勘查  有期徒刑  华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山场  立方米 

文摘内容 2005年4月23日,资兴市兰市乡车官村村民黄杨雄和本乡横丘村村民王华南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2.5万元。2004年6月3日,黄杨雄伙同王华南以及资兴市鲤鱼江镇粟脚村村民兰瑞平共同出资,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兰市乡车官村“炭垅头”集体山场的杉树并签订合同,由车官村提供当年林木采伐指标58立方米。2004年9月18日,经林业主管部门设计,王华南等取得了该山场择伐杉木58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4.88公顷。之后,王华南、黄杨雄以125元/立方米的劳资雇请劳力进山采伐。在采伐之前,王华南、黄杨雄带领采伐人员到“炭垅头”山场指定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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