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35864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单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
母体文献
特区经济
年卷期
2005(4)
页码
216-217
年份
2005
分类号
F321.1
F326.2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家庭承包经营制
第20条
承包期限
收益期限
农村政策
林地
国务院
耕地
草地
投资
基石
文摘内容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本条依据耕地、草地、林地3种土地的不同性质以及所引起的投资收益期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3种不同的承包期限, 可谓用心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