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32086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连载之三)
母体文献
湖北植保
年卷期
2007年02期
年份
2007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销售
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所得
人民政府
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标准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
文摘内容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