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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区育基金、维简费不是纳税人(企业)的销售收入──兼谈原木、原竹的计税价格



编号 zgly000116557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集体林区育基金、维简费不是纳税人(企业)的销售收入──兼谈原木、原竹的计税价格

作者 何先国  徐邦凡 

作者单位 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省通山县林业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11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南方集体林区  纳税人  林业主管部门  维简费  计税价格  销售收入  增值税  育林基金  森林资源  税费负担 

文摘内容 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后称维简费(以下简称“两金”)性质曲解,因此原木、原竹的计税价格出现了两个误区:一是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含“两金”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购的金额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有些税务机关将“两金”鉴定为价外费用,其计税价格一(纳税人销售收入+一两金”)÷(1+增值税率)。二是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价格也含“两金”湖北省财政厅(199)鄂财便12号文“关于京山县原木、原竹提取育林基金、维简费如何计算计税价格问题的复函”指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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