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30905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为公益事业滥伐林木罪不可免
作者
简华良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01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
公益事业
村委会
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
指控罪名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2001年9月,被告人付某、黄某、许某、李某(4人均为村民小组长)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筑本村农用车道的资金,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某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村所有的杉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付某、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争论意见本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