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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旅游业工程设施用地能否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



编号 zgly000064552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森林旅游业工程设施用地能否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

作者 林春亮  张俊豪 

作者单位 乌苏林场 

母体文献 新疆林业 

年卷期 2010(2)

页码 18-20

年份 2010 

分类号 S763 

关键词 林业主管部门  工程设施  森林旅游业  生产服务  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能  施用 

文摘内容 1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林地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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