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64552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森林旅游业工程设施用地能否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
作者单位
乌苏林场
母体文献
新疆林业
年卷期
2010(2)
页码
18-20
年份
2010
分类号
S763
关键词
林业主管部门
工程设施
森林旅游业
生产服务
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能
施用
文摘内容
1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林地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