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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耳光蹲三年大狱 殴打护林员犯了故意伤害罪



编号 zgly000045891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一耳光蹲三年大狱 殴打护林员犯了故意伤害罪

学科分类 220.3030;森林防火学

作者 高建邻 

作者单位 北京 

母体文献 绿化与生活 

年卷期 2006,(4)

页码 13-14

年份 2006 

分类号 S762.3 

关键词 故意伤害  护林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  公安机关  社会主义  法医鉴定 

文摘内容 案情回放: 赵某某, 男, 44岁, 系某村村民。2005年3月的一天, 赵某某为解决自家盖驴棚用材, 到本村集体林地中盗伐杨树3株, 事后经调查折合蓄积约一点一立方米, 价值600余元。正当赵某某从山上往下搬运盗伐的木材时, 被生态护林员郝某发现。郝某当即批评着赵某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并责令其到村委会“说清楚”, 赵某某见事情败露, 老羞成怒, 竟然狠狠地打了郝某一个耳光。某森林公安处接警后, 在查处赵某某盗伐林木的过程中, 民警发现了赵某某殴打护林员郝某的严重问题,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保护护林员履行正当职责, 森林公安处领导立即要求民警展开进一步查证。查明了赵某某殴打依法履行护林职责的护林员的全部事实。经法医鉴定郝某的耳膜系外伤性穿孔, 已经构成轻伤。因此赵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收集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后, 森林公安机关将赵某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殴打正在履行护林职责的生态护林员, 并造成护林员轻伤的后果, 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赵某某伤害的是发现并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护林员, 故对赵某某从重处罚,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并赔偿郝某经济损失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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