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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减轻林业税负的必要性



编号 zgly000115266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谈减轻林业税负的必要性

作者 田荫芝  孙凤兰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5年09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木材产品  林业生产  林业税  经济效益  企业所得税  农业特产税  收购环节  发展林业  生长过程  成本费用 

文摘内容 当前适用于林业生产的税负有两种,即农业特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对木材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规定,征收8%的生产环节税和8%的收购环节税。思其意,用于生产环节的税款应由生产单位负担,用于收购环节的税款应由收购或买方单位负担。这样规定单纯从字面上观察,林业生产单位的税负并不算太重──8%。但在实际上,木材产品受市场调节作用,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买(或收购)、卖双方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交易过程中都要经过认真的议价后,才能达成购销协议,买方不可能在成交价格以外,再高出8%来缴纳农业特产税款。无疑,收购环节的特产税款最终只能落在木材生产单位身上,所以实际上这两个8%的税款,全部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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