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5266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谈减轻林业税负的必要性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5年09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木材产品
林业生产
林业税
经济效益
企业所得税
农业特产税
收购环节
发展林业
生长过程
成本费用
文摘内容
当前适用于林业生产的税负有两种,即农业特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对木材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规定,征收8%的生产环节税和8%的收购环节税。思其意,用于生产环节的税款应由生产单位负担,用于收购环节的税款应由收购或买方单位负担。这样规定单纯从字面上观察,林业生产单位的税负并不算太重──8%。但在实际上,木材产品受市场调节作用,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买(或收购)、卖双方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交易过程中都要经过认真的议价后,才能达成购销协议,买方不可能在成交价格以外,再高出8%来缴纳农业特产税款。无疑,收购环节的特产税款最终只能落在木材生产单位身上,所以实际上这两个8%的税款,全部由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