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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



编号 zgly000123683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

作者 肖代强 

作者单位 四川省营山县畜牧局!6377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03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S851 

关键词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合格证》  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执法主体  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  疫情报告  肉品品质 

文摘内容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对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实施3年多的实际感受来看,笔者认为本法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实施具体处罚难度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供同行参考。1关于补检、重检本法第41条第2款、第49条中规定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补检或重检,但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加倍收取检疫费,也没有处罚额度,本法第48条中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才能处罚,经营者只要经营正常的动物、动物产品,就对检疫感到无所谓,在经营过程中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了,接受补检或重检,按标准交纳检疫费就行了。本法第54条规定逃避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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