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6168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李某的行为该定何罪?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12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非法占有
侵犯他人财产
转让合同
承包经营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杉木林
盗伐林木
犯罪构成
利润再分配
文摘内容
郭某在1985年10月与李某签订一份林木及林地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李某自愿将自己责任山转让给郭某营造杉木林,所造杉木及山场现有松木成林后,由郭某自行采伐并出售,出售后的利润李某、郭某按3:7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郭某雇请民工在山上种植杉木,通过10余年培护,杉木、松木均长大成林。段某得知李某山中有林木,于是找到李某(李某没有将转让林木及林地情况告知段某),并当即付给李某4800元现金购买其山中松木,李某于是出具申请采伐证报告并将责任山证件的复印件给段某,段某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100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证,并于2002年12月雇请民工进行了采伐。办案中对李某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