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41340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瞒报动物疫情如何处理
作者
法之
母体文献
支部生活: 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年卷期
2006,(2)
页码
44-44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2.16
S851.9
关键词
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瞒报
市人民政府
应急条例
《条例》
主管部门
疫情监测
刑事责任
自治区
文摘内容
2005年11月18日, 困务院颁布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条例》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