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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的动物防疫行政案件何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编号 zgly000123692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非诉的动物防疫行政案件何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朱祝荣 

作者单位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站!3230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06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动物防疫  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非诉  行政处罚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程序 

文摘内容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又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何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呢?《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部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不明确。笔者在与同行和法院的同志商讨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5天后即可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46、51条规定精神,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是不停止执行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即为“逾期”,而“逾期”即要受到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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