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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伐林案该如何认定



编号 zgly000123107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两起伐林案该如何认定

作者 王本夫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1年11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滥伐林木  自留山  滥用职权  立案标准  重大损失  杉木  直接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  作业设计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张甲是A区某镇林业站副站长,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李乙和龙丙是该镇六村村民,相邻居住。2000年7月,李乙向镇林业站提出申请,要求砍伐自留山杉木销售给某建筑公司。张甲与林业技术员来到李乙自留山核查,确认权属无误,并认为该杉木已近成熟,所处区域不属公益林划定范围,可以进行采伐。随后,进行了采伐作业设计。设计完成后,张甲口头回复李乙:“采伐证我负责办,树你可以砍了”。李乙回去后马上组织采伐,共砍杉木250株,立木蓄积40立方米。与李乙自留山相连的一片山林是龙丙的自留山,杉木也已近成熟。张甲出于收缴林业规费完成上交任务之目的,在龙丙没有提出采伐林木要求的情况下,三次动员龙丙采伐这片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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