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3107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两起伐林案该如何认定
作者
王本夫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1年11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滥伐林木
自留山
滥用职权
立案标准
重大损失
杉木
直接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
作业设计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张甲是A区某镇林业站副站长,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李乙和龙丙是该镇六村村民,相邻居住。2000年7月,李乙向镇林业站提出申请,要求砍伐自留山杉木销售给某建筑公司。张甲与林业技术员来到李乙自留山核查,确认权属无误,并认为该杉木已近成熟,所处区域不属公益林划定范围,可以进行采伐。随后,进行了采伐作业设计。设计完成后,张甲口头回复李乙:“采伐证我负责办,树你可以砍了”。李乙回去后马上组织采伐,共砍杉木250株,立木蓄积40立方米。与李乙自留山相连的一片山林是龙丙的自留山,杉木也已近成熟。张甲出于收缴林业规费完成上交任务之目的,在龙丙没有提出采伐林木要求的情况下,三次动员龙丙采伐这片杉木